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国招生,学制三年。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省级招办、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Wuhan Electric Power Technical College;湖北省院校招生代码:C570;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89号,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并对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招生情况的纪律检查,负责开展专项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干部和教师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的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制订生源分省分专业计划。当年招生计划报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对象为凡符合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参加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招生考试,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湖北省:具有普通中等教育学校同等学力的应往届毕业考生参加“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考)或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在省人社厅注册的三年制技工学校)毕业生报名参加“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知识加技能统一考试”(技能高考)。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工作体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施网上异地远程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志愿,在各省(区、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当地省招办的政策进行调档。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录取时,学校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三条 在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的情况下,考生的录取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高考改革试点采用“院校+专业组”模式录取省份的考生,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同样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确定录取,专业调剂按当地新高考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改革试点采用“专业(类)+院校”模式录取省份的考生,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该模式规则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对于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类、动力类、机电类专业,色盲、色弱、双眼视力矫正度数大于600度者慎重报考(就业推荐过程中可能会面临选择性限制)。
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所有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综合服务平台(e21)、《湖北招生考试》杂志、校园网(https://www.whetc.com/zsjy/)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条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相关证(卡)工本费等代收费用。学费标准为:普通班学费5000元/生•学年;中澳合作办学(中澳班)学费17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空调费标准为:80元/生•学年。收费标准以湖北省物价局的正式批文为准(新生报到时,学校财务资产部将发布公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奖、贷、勤、助、补”等资助体系,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7798775、027-87798776、027-87798779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受理党风廉政相关问题线索。
监督电话:027-87798870、027-87798778
邮箱:jpdyjb@163.com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