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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05 11:23:04 来源: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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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院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度未因违法违纪受到过处理和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本专业前25%,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第五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评审推荐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每年9月份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审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实行等额评审。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初选名单,上报所在系,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系将每位初选学生信息按要求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院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将评审结果统一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第四章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我院评选上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奖励资金到位后,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奖励的学生名单及奖励金额及时提供给院计划财务处,由院计划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工作处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经查实在评奖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败坏等事实情节,学校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左右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制定具体的奖励及管理办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院各系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