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良好劳动习惯、自立自强精神,全面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阳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全日制大专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优先安排建档立卡学生)、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须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定岗。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全面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三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条 设立勤工助学资料库,做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校纪校规者,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不按部门岗位协议和要求工作的,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停发当月的报酬,第三次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因违反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或不得申请勤工助学。
第二十四条 凡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者或无正理由擅自辞职者,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公开招聘。用工单位和岗位公开,指标下达到各行政处室及院系等用工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困择优的原则确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各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结束前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版《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置申请表》,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私自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如需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需在临时勤工助学活动之前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纸质版《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聘用协议》。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职责
第二十七条 履行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以及用工单位有关纪律,维护学院和集体的荣誉。
第二十九条 爱护、保管好用工单位或个人财物。
第三十条 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三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会同学校后勤、教务等部门,增设学校公共阶梯教室保洁勤工助学岗位,减少学校雇佣临时用工支出,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的,各行政处室、院系等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和《安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聘用协议》(一式三份),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留存一份,用工单位留存一份,勤工助学学生留存一份。同时需提交学生的纸质版《 年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