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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05 10:40:48 来源: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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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我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院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均在本专业(班级)排名位于前25%

条 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上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

(二)全年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或其他类型的义务劳动未满30小时;

(三)无故拖欠学费(含住宿费和书作费等)。

第三章 名额分配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各系学生人数,给各系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初,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材料,结合班主任和辅导员的推荐意见,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如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集各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进行联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 学院每年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 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系,学院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 各系要利用多种形式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

十八条 各系对获奖学生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