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大学生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思想:通过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勤工助学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及指导工作。各系成立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具体负责系级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六条 确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院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