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帮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珍惜学习机会,勤奋学习,立志成才,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含五年高职的四、五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可分三档:一档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每生每年2000元。
二、资助对象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每学年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累计不超过2门;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定办法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2.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评定工作的组织落实,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班级组成评议工作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学生代表人数为班级人数的10%(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作为学生代表)。
3.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资助学生人数和金额,结合各系(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制定各系(部)指标分配方案。
4.学生对照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班主任或辅导员。
5.各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分配的指标,结合评定条件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提交本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审。
6.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将各班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各系(部)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无异议后审核的名单和评审资料报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部)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由学院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2.学院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组织各系(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情况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
1.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实行。
2.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