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 ,为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 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本科学生;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排名不低于班级前30%;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名额及奖金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划拨。
三、评选程序
1. 各院(部)成立本单位的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由院(部)负责人、专职学工人员、班主任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2. 各院(部)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
3.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及院(部)制定的评选细则提出申请;
4. 各院(部)要对申请者在思想品德、家庭困难情况、勤俭朴素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形成初选名单;
5. 学生工作处对院部的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并进行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资助人选。
四、评选要求
1.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院 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10月份评审一次;
3.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
五、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
2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