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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

时间:2021-12-20 15:04:40 来源:河南测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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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弘扬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资助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部署和监督全校的校级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各系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我校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平时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学习成绩与日常行为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是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励,分为综合测评奖学金、竞赛奖学金和社会赞助奖学金 。
  第七条  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综合测评奖学金申请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学年无任何违法行为及《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违纪行为;学年内没有受到违纪处分。
  (3)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学生基本道德规范,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
  (4)切实履行《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义务,无不诚信记录者;
  (5)按照《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排名前30%,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二)竞赛奖学金申请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并获优秀奖及以上;
  (3)服从指导老师管理,无损害学校形象。
  第八条  社会赞助奖学金非常设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学金按学校和赞助者共同商定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综合测评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20%,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等次,具体分布比例为:
  (1)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3%;
  (2)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
  (3)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12%。
  若评选人数以比例计算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金额:
  (一)高职学生(含五年制后三年)综合测评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1500元、1000元、500元。中职学生(含五年制前两年)综合测评奖学金金额为高职学生奖励金额的50%。
  (二)竞赛奖学金金额:
  (1)国家级竞赛获得特、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奖金金额分别为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
  (2)省级竞赛获得特、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奖金金额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3)市级竞赛获得特、一、二、三等和优秀奖者,奖金金额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150元、100元。
  如竞赛奖励以取得名次计,第一名相当于特等奖,第二、三名相当于一等奖,第四、五、六名相当于二等奖,第七、八、九、十名相当于三等奖,优秀选手相当于优秀奖;如竞赛不设特等奖,一等奖相当于特等奖,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依次递进。
  各级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在第十条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一级奖励。
  学校及各系部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由学校及系根据情况给予获奖者精神鼓励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同一竞赛项目竞赛奖学金原则上仅执行最高奖。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只要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竞赛奖学金和社会赞助奖学金,但不享受综合测评奖学金,仅享受综合测评奖学金荣誉。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结果需经所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奖学金获得者名单面向系师生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报送学校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并在全校公示3天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
  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同样需要面向系师生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但应当将奖励情况报送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竞赛奖学金需提供表彰奖励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由竞赛组织单位汇总、整理后报学生处。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9月评定上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竞赛奖学金,具体发放时间根据评定进度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各种奖学金的评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师生监督。在评定中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学生奖学金发放资格。教职工违纪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奖学金分项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