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全日制高等教育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资助领导工作小组的领导下,部署和监督全校的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或支部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奖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本年度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2.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由系资助工作组进行初审,报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3.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本系师生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在规定时间内,各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5.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汇总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处、各系需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本年度获得校级奖学金;
5.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学习的二、三年级学生。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将名额进行分配。
2.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由系资助工作组进行初审,报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3.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本系部师生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在规定时间内,各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
5.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汇总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处、各系需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3.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校级以上(含校级)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生上学年所有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不及格科目经补考及格,特殊情况各系单独上报);
5.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第二十一条 “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系在籍高职学生人数、“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人数与管理绩效,按比例将名额进行分配。
2.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由系资助工作组进行初审,报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3.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本系师生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在规定时间内,各系部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确定的获取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审,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金额为资助标准的一半。
2.学生处、各系需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每年春季,各系部可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进行动态微调,但新增和被取消的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务必及时上报,并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向省资助中心备案,否则,一经查实,按违规发放处理。
4.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在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发放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助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对与学生做交易、套取国家资金的教职工,报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