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在《重庆科创职业学院何济奖学金评定实施暂行办法》(重科创学〔2008〕121号)文件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校统一表彰奖励。
第三条 凡具有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学习时间满一年及以上的均可参加评定。
第四条 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服从管理,道德品质优良,能够传递正能量;
(二)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与记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能够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上好艺体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第二课堂活动,身体健康;
(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参加社会实践,专业成绩和社会实践成绩优秀,学习型宿舍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须≥90分,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85分,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80分。
(六)推荐对象原则上,在同层次、同专业、同年级学习成绩前10%名,且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班级前15%名内学生中产生择优评定。
(七)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有省市级及以上获奖,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有区县级及以上获奖或校级奖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不响应国家政策,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本学年内受处罚者(含通报批评以上的);
3.本学年内课程考试(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有作弊、违纪、补考、重修者。
第五条 评定等级及奖励标准
每学年度按比例分别评出一、二、三,三个等级的奖学金。有关评奖的比例和标准,可视当年办学规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评选与表彰
(一)原则上从班级成绩前10%名的学生中推荐,再从同学段层次、同专业被推荐的学生中按比例择优评定;
(二)二级学院按当年分配名额和条件组织评选推荐,经学生科科长和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查表现与成绩;
(四)报学院董事会审批;
(五)召开表彰大会,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学金,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