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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1-12-10 10:55:59 来源: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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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等文件精神,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学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金均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六)突出表现的具体标准: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学年初,中央主管部门和重庆市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学校。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并依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条件、要求以及下达的名额,组织开展等额评审工作,并将推荐获奖学生名单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对全校获奖和受助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受理学生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