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07〕0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具有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以当年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分配给我院的名额为准。在分配给各系(部)名额时,学院将综合考虑各系(部)学生人数、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具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
(六)符合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生活俭朴;
(七)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系(部)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在学生做好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困难生认定结果对符合条件提出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评审,确定班级评审建议名单,并上报系(部)。
(三)各系(部)成立由党政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材料审核基础上,结合班级认定结果对班级初审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确定系(部)评审建议名单,在系(部)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时、按要求将名单备案表及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建议名单,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呈学院院务会审定,并按规定的时间,将名单备案表和申请表等材料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在收到上级划拨资金后按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转入学生银行卡内;
(二)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期间,凡有违纪行为将取消其资格,其发放的奖学金予以追回并全院通报;
(三)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期间,如发现有铺张浪费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其发放的励志奖学金予以追回并全院通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国家励志奖学金:
1.中途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
2.中途因故退学的。
(五)转专业的学生享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不变更。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各系(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