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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08 10:43:20 来源: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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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资助标准及年限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二)直接招收为招士官: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国家资助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四)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可享受学院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学生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到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件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或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其不得申请或享有相关代(补)偿、减免、奖励,已经获取的相关资金全部收回。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不享受资助。

第十四条 其它国家或重庆市或地方规定的当年大学生应征入伍应享受的优抚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15日前各二级院系将完成审批手续的纸质件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每年10月底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每年11-12月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情况,将资助金汇入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资助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