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定与管理,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各资助项目在我院资助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我院目前执行的各资助项目可分为奖优类、奖优助困类和助困类三个种类:
1、国家奖学金、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优类的资助项目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等奖优助困类的资助项目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绿色通道”制度、勤工助学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助困类的资助项目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奖、助学金资金来源
1、国家、省、市专项拨款;
2、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经费作为专项奖、助资金;
4、积极寻求社会资助;
5、学院教职工一对一资助;
第五条 各类资助项目资金实行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制度,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划转与挪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评审工作程序
第六条 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定实行四级管理机制。
1、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副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和院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学生处长、财务处长、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主任、各系书记为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定工作。
2、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管理全院各类资助项目的审核、评定工作。
3、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辅导员为副组长,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评定组。各系资助工作评定组领导、组织本系各项资助评定工作的开展;
4、各系资助工作评定组下设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评议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资助工作评议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资助工作评议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系范围内公示。资助工作评议组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民主评议及相关材料的审核。
第七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类资助项目的相关文件规定,拟出资助工作方案,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执行。各系要根据资助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 在评定各类资助项目时,学生向本班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汇总符合条件学生名单,在本班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过程中填写《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资助项目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确定获奖励、受资助等级。在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时,严禁采取伤害学生自尊的方式。班主任根据本班民主评议结果,组织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并报送到本系的资助工作评议组。
(三) 各系资助工作评议组负责汇总本系申请奖、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及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报本系资助工作评定组;
(四) 各系资助工作评定组对本系民主评议组上报的初选学生进行认真复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本系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资助工作评定组上报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学院当年各奖、助项目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并存档。
第八条 校内各级资助机构在评定各类资助项目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透明化,严格实施公示与监督制度。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级资助机构实行问责机制。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各项资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并根据有关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各类资助项目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
(一)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院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具体分配名额,以各系在校学生数为标准,分配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拟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 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现象(受违纪处分后解除处分除外)。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道德品质优秀。
4、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同年级同专业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5、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科技活动等,在各项活动中有创新、有突破、有发明等。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院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具体分配名额,以各系在校学生数为标准,分配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拟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刻苦学习,全面成才。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现象(受违纪处分后解除处分者除外)。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道德品质优秀。
4、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
5、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科技活动等,在各项活动中有创新、有突破、有发明等。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
(二)国家助学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具体分为3等,在每生每学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两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院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具体分配名额,以各系在校学生数为标准,分配各系国家助学金名额,拟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并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刻苦学习,全面成才。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现象(受违纪处分后解除处分者除外)。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道德品质优良。
4、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符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人数比例为我院高职在校学生人数的5%,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1%;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2.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1.5%。
(三) 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00元。
(四)申请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操行评定为“优秀”;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一等奖学金各科成绩不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平均不低于75分,三等奖学金各科成绩平均不低于70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合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
(一)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高职学生,享受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学生优先。
(二)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奖励人数比例按照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的5%比例评选,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1%;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2.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学生数的1.5%。
(三)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学年500元。
(四)申请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热爱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3、生活简朴,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符合《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制度。
(一)绿色通道制度,是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经核实的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不同的资助措施,以确保每一位经济特别困难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二)“绿色通道”制度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高职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报到新生人数的10%。
(三)申请条件:
1、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
2、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者;
4、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因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申请及审批的程序:
1、经济困难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学院招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2、招生处确认后,填写“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新生绿色通道审批表”,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3、招生处将初审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审核合格的学生持“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新生绿色通道审批表”到校财务部门核定缓交金额;
5、学生持审批表办理入学手续。
(五)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岗位等救助。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及时补交学费。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利息、还款时间及方式咨询户籍所在地县(区)级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在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需及时将县(区)级学生资助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在规定时间内交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新生入学报到时提交,在校生按规定日期提交),逾期未交者,后果自负。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提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后,及时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根据学生应交相关费用录入回执。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到账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学院财务处核实贷款学生应交费用,无误后,为学生出具所交费用相关票据。
第十六条 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获奖、受助范围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参加学院其他奖助学金的评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以同时参加学院其他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八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申请奖、助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励志奖学金(含励志奖学金)以下奖励和资助。
第六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严格实施公示制度,我院各级资助机构对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如学生对本系资助工作认定组的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学本系资助工作认定组提出异议,本系资助工作认定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年级条 如学生对本系资助工作认定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系资助工作认定组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后,将调查结果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公布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如学生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各类资助项目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七章 奖、助学金资金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类奖、助学金发放,一律经银行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获得各类奖、助学金学生需按要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材料,用以办理银行卡。如获奖(助)学生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而影响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自动放弃获奖(助)资格,各系资助工作认定组可安排其他学生予以替补。
第八章 资助政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年度资助宣传计划。各系资助工作认定组、资助工作评议组负责资助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资助宣传主要内容包括各资助项目的内容及相关办理流程,尤其是要将家长普遍关心、学生广泛关注的资助项目宣传到位。
第二十七条 资助工作的宣传形式要始终发挥海报、广播、宣传栏、电子屏等传统媒介与网络、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双重作用,创新宣传形式;牢固利用好课堂、寝室、校园等教学生活区进行定点宣传,要抓住应征入伍季、新生入学季、毕业离校季等进行定时宣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