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阳农业职业学院
第五条 河南省招生代码:638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南段
第十条 办学理念: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采用专业优先的方式,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专业的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又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关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录取,对不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艺术类专业录取: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对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业测试成绩均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各省的投档办法将专业测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相加,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我院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各个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凡是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文化成绩测试等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2019年各招生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文科类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3300元/人·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含文理兼收专业)36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5600元/人·学年;住宿费:普通八人间400元/人·学年。
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则按省收费主管部门最终批复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奖助互补的政策。其中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约占在校生人数的2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另设有学院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以上各类奖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通过相关考试可以拿到与专业相关的技能证及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和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颁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 学院联系方式及乘车路线
通讯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雪峰路与北京路交叉口大学园区
网 址:http://www.nyac.cn E-mail:272558721@qq.com
咨询电话:0377-63393888 63393999 60392677
传 真:0377-63393888
乘车路线:市内乘12路、23路公交车在农职院站下车即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