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学院 2019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第五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育部代码:13499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河南代码:608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河南检察职业学院为高职高专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为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 办。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校 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第十条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批准的全国检察机关唯一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占地千余亩,校园内自然湖泊260余亩,碧波荡漾、绿树成荫、环境优美、景色怡人。建有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图书馆、体育场、学生公寓、学生餐厅、洗浴中心等。学生公寓设有空调、因特网接口等设施。学院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爱岗敬业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其中硕士82%,博士26%,教授、副教授37人。学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实习基地97个,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学院依据社会需求、学生就业和自身优势,确定重点学科发展,现有四系三部,即法律系、检察系、司法管理系、经济管理系和社科部、基础部、警体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联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协调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为省内为主,外省适当投放。各专业计划分配按照实际教学管理目标确定。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八条 学院接受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服从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比例和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专科录取遵循“专业清”的原则。先将考生按照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队列,每个队列内考生按照成绩排序后,按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对于未能被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以上规则依次查看其他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情况,录满为止。对于按以上原则,未被录取至所报专业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但外语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学院也会第一时间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2019年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普通类专科3300元/生·年;普通类本科34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了奖、助、贷、缓等一系列资助措施。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学院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专科毕业生可按政策参加专升本考试,也可根据要求报考相关单位,还可由学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自主就业,连年毕业生就业率都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第二十六条 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毕业证书。本科学生学历相关内容,请参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 报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检察学院本科的考生,相关录取规则请参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章程。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网站: http://gaokao.chsi.com.cn.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大学园区双湖大道一号。
邮 编:451191
日常办公:0371—69970111(兼传真)、69970282、69970109录取期间:0371—66537772(兼传真)、66788771
学院网址:www.hnjc.org(学院网主页入口)
zsjy.hnjc.org(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
电子邮箱:hnjczsjy@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