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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ChongQing Industry & Trade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院成立时间: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设立,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四条 法人代表:宋正富。
第五条 学院国标代码:1260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以高职专科教育为主,兼有成人专科等继续教育。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108号。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学院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和制定学院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系主任、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常设机构: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监督机构:学院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院纪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章 学院概况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学院占地27.85万平方米,校舍面积14.6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4.7亿元,馆藏图书57.43万册,教学实训仪器设备总值7366万元,有9个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151个校内实训室。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学院现有教职工352人,其中专任教师297人,副教授及以上121人,双师型教师199人,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4人,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全国技术产品文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1人,还聘请了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教学情况:学院设有财经学院、机电工程系、生物化学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汽车与电子工程系、艺术与文化传播系、曙光学院、国际教学部,开办会计、智能控制技术、药品生产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学前教育等41个专业,有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4个、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2个、国家级骨干专业2个,重庆市骨干专业5个、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1个、市级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5门、市级教学团队1个。学院在校生10481人,毕业生就业率98%以上。
第十四条 办学成果:学院是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单位、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良好”学校、全国平安和谐校园、全国德育管理先进学校、档案管理国家二级单位,重庆市文明单位、重庆市文明校园、重庆市依法治校示范校、重庆市平安校园、重庆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重庆市园林式单位、重庆市职业教育先进集体、新中国成立60年重庆教育功勋特色高职院校。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学制、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及范围:学院2020年面向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甘肃省、福建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全国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2020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第十七条 学制:学院所有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颁发: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办法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顺序: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认可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专业确定办法:专业志愿优先,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调剂志愿为最后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调档比例及录取查询: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考生可登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和学院官网进行录取查询。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专业文理兼收;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学英语。
2.报考考生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六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六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奖励覆盖面达到25-40%。其中: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3.国家助学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补助生活费),一等4300元/学年,二等3300元/学年,三等2300元/学年。
4.学院奖学金:一等1500元/学年,二等1000元/学年,三等500元/学年。
5. 校长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激励全体学生刻苦学习、创新实践、积极进取、奋发成才,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设立“校长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不再受理其助学贷款申请。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在当地的县(市、区)教委贫困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学院对特困生实行困难资助,同时辅以勤工助学制度,以保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网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费:收费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每学年每生6250元。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收费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其中:普通住宿10人间500元/学年;公寓住宿6人间1000元/学年;公寓住宿4人间1200元/学年。
第三十条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以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网址:http://www.cqgmy.cn。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23-72806301、72806302、72806303。
2.招生咨询QQ:613166111、613166333、613166555。
3.电子信箱:cqgmzsb@163.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学院录取后的考生,如未按期报到,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十四条 特别声明:学院未委托任何社会招生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事宜,未经学院招生部门录取而产生的问题学院概不负责。考生和家长如遇招生诈骗等问题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监察审计处反映或投诉(电话:023-72806353)。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