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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接受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学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将名额分配到学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计算机通过一级考试、英语通过三级以上考试; 5.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90分及以上,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提出重庆市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各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学生申报,学校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高职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教学系负责对本系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初步名单,然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综合各教学系所上报的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后,再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小组进行评审,按照2:1以内的比例确定国家奖学金竞选入围人选,国家奖学金竞选入围人选需进行个人陈述。学校结合学生实际表现和个人陈述,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批复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