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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等精神,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接受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重庆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由中央与重庆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在校期间学习努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90分及以上,并同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其品学兼优的具体要求为: (1)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态度认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突出表现具体要求参照《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5款中突出表现的相关标准。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2,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重庆市将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重庆市所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重庆市财政、教育部门。重庆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接受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高职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系负责对本系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然后在全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综合各系所上报的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后,再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组织评审,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批复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自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