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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用于表彰奖励在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学生先进称号用于表彰奖励在上一学年表现优异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3.遵守法律、法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4.学习勤奋,综合表现好;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6.单科成绩70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一)一等奖学金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90分以上,且在班级前2名,按系学生数的1%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1500元/学年。 (二)二等奖学金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85分以上,在班级前5名,按系学生数的2%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学年。 (三)三等奖学金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80分以上,且班级前8名,按系学生数的3%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500元/学年。 每个等级符合条件的名额超比例时,从高到低依次择优评定。上一等级未评上者,可依次降为下一等级评定。 第五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等两项;先进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等7项,各种单项奖的具体条件和金额分别如下: (一)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年内未受过处分或教学系通报批评; 2.全班同学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奋发向上; 3.积极参加军训、劳动、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班级风气好; 4.全班同学努力学习,早晚自习、早操、上课等出勤率高,考试无作弊现象,考试总评成绩及等级考试成绩居全系前茅,学习风气好; 5.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在班、系开展的各类活动中成绩好; 6.干部以身作则,团结互助,积极工作; 7.班级建设有特色,成绩突出,在考核中获优秀的班级; 8.按教学系班级数的15%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300元/学年。 (二)文明寝室 1.寝室成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关心时事; 2.寝室成员须模范遵守《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学校规章制度; 3.寝室成员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4.寝室成员团结友爱、生活健康,寝室室长能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积极带动寝室成员建设文明寝室; 5.寝室成员服从入驻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和宿舍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6.寝室成员学习勤奋刻苦,具有互帮互助的良好学习氛围; 7.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活动、积极加入各级学生组织; 8.寝室坚持卫生值日,室内整洁,获得过3次及以上学校月评的优秀寝室; 9.“文明寝室”在全校寝室总数的5%以内进行评定,学校根据学生处和各教学系所掌握的检查、抽查情况进行评比,“文明寝室”的奖励金额为200元/学年。 (三)三好学生 学年内获得学校奖学金。按教学系学生数2%以内评定,奖励金额为200元/学年。 (四)优秀学生干部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团结同学;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能力强; 3.有奉献精神,模范带头作用好,为校、系、班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出较大贡献; 4.学年内两学期均担任学生干部。 按校、系、班三级各学生组织干部数15%以内评定,兼职学生干部按最高职务计算人数。奖励金额为100元/学年。 (五)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曾至少获得两项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表彰; 2.在校期间各学期综合测评均为良好以上,各学科均无补考; 3.在校期间曾至少获得“学校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中一项奖励; 4.在校期间无旷课、旷会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5.按教学系当年毕业生人数的10%以内进行评选。 (六)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获市级及其以上奖项的个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各教学系按学生人数的1%以内评定,市级体育比赛前八名不占该名额,奖励金额为100元/学年。 (七)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各类文艺比赛中获市级及其以上奖项的个人,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各教学系按学生人数的1%以内评定。市级文艺比赛前八名不占该名额,奖励金额为100元/学年。 (八)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用于奖励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教学系按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推荐,奖励金额为100元/学年。 (九)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1.个人获得以下奖励之一: ①在校(区)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2.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人员: ①在校(区)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②在市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人员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 ①校(区)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按实际参加人数(下同)的30%确定; ②市(省)级一等奖、全国二等奖按50%确定; ③市级特等奖、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按实际情况确定。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各教学系按照各系学生人数的2%以内推荐,奖励金额为100元/学年。 获得以上单项奖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本规定第三条中前三个条件。其中4—8项的单项奖获得者,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75分以上,无补考课程。 第六条 评选步骤 (一)学生申请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均有权提出申请。申请者根据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 (二)评审 1.学校设立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及教务工作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校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定细则,审批全校性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获得者名单; 2.各教学系成立由系领导、系务会成员、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及先进称号评审工作小组; 3.各教学系奖学金及先进称号依据具体条件评定出各类奖学金、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4.各教学系应将初评结果在本系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学校在行文前,把学生获得各类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行文。 第七条 奖励 对获得奖学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学生进行以下奖励: 1.学校统一行文进行表彰; 2.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或奖状; 3.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八条 其它 1.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2.获奖学金一、二、三等奖者,可兼获一个单项奖,其他学生可兼获两个先进个人奖项; 3.奖学金及各种单项奖评定,严格坚持条件,在限额内符合一个评定一个,各系严格把关,宁缺勿滥,若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已获奖学金和单项奖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荣誉证书、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5.奖学金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毕业年级评定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学习成绩公布后进行,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各系将初评名单交学生处审核。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称号评定及奖励办法》、《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寝室评比办法》等自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