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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行为、学业成绩、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及创新能力等诸方面。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评分采用百分制,其成绩由下述几方面得分按比例合成。计算公式是: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行为分×25%+学业成绩×60%+(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及创新能力)×15%。 第二章 思想品德、行为测评 第四条 思想品德、行为测评主要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基本分为70分。 第五条 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加分条件: 1.无旷课(含校、系要求参加的各种集体活动)、无迟到、早退的加8分,经批准的病、事假在2次以内按全勤对待,超过2次者,每请1次扣1分。 2.参加业余党校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在当期加2分。 3.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以书面形式受表彰的,国家级加20分,市级加10分,校级(区级)加5分,系级加3分。 4.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学期内未受过处分(含通报批评)的加10分。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每参加一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获表彰的三好学生国家级加20分,市级加10分,校级(区级)加5分。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青年自愿者、优秀团员国家级加20分,市级加10分,校级(区级)加5分,优秀军训标兵加5分(此项加分在同一时段,属同一系列的奖项,取其最高奖加分)。 以上加分之和,个人一学期不得超过30分。 第六条 思想品德、行为表现扣分: 1.旷课(含校、系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一节(次)扣3分;虽参加但不认真或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 2.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含打扫教室、寝室卫生)扣5分,参加而不认真的一次扣3分。 3.不遵守社会公德(如男女交往不得体、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的一次扣3-10分。 4.助长或庇护违规违纪行为的一次扣3分。 5.违犯校纪校规尚不构成处分,但受到班、系、校口头批评的,分别扣1分,2分,3分;受系、校通报批评的,分别扣4分、5分。 6.违犯校纪校规或法律法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1)受警告处分的一次扣8分;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一次扣12分; (3)受记过处分的一次扣18分;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一次扣25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七条 学业成绩指测评学年的政治理论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实训课、设计等)的平均成绩(有补考的课程,按该课程第一次总评成绩计算)。 第八条 若考查课程成绩为五级计分制,则换算成百分制,即: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第四章 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及创新能力测评 第九条 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及创新能力测评,主要从参加社会实践、工作、文化、艺术、科技、体育活动以及创新意识、创新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基本分为60分。 第十条 社会工作和实践、文体活动及创新能力加分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经检查合格的,每次加5分。 2.担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室长、班委、团支部、校系团学干部、校系社团负责人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的,加5-10分。 3.受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团体负责人国家级加20分,市级加10分,校级加5分(此项加分在同一时段,属同一系列的奖项,取其最高奖加分)。 4.参加各种比(竞)赛(如文艺、体育、技能、征文、演讲、书法等等),获前八名的,国家级分别加35、30、25、20、15、10、8、6分;市级分别加25、20、15、12、10、8、6、4分;校级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10、7、5分;系级前三名分别加5、3、2分,参加未获奖的加2分。 5.受表彰的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国家级加20分,市级加10分,校级(区级)加5分(此项加分在同一时段,属同一系列的奖项,取其最高奖加分)。 6.为班级、系、校文体活动或比赛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成效的,班级或系、校认可,可加5分。 7.在校(区)、市(省)、全国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或作品的,每篇分别加10、15、20分。 以上加分之和,个人一学期不得超过40分。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和实践、文体活动及创新能力扣分 1.无故不参加班级或校、系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的一次扣5分,虽参加但不认真的一次扣3分。 2.担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室长、班委、团支部、校系团学干部、校系社团负责人等),不坚持原则、办事不公道、责任心差,弄虚作假,扣5-10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采取辅导员(班主任)指导,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班级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实行校、系两级管理。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的测评督查工作,各系负责本系学生的测评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各班应予公布。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系或学生处反映,由系和学生处负责审核处理。 第十六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中有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对学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另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扣2-10分;对教师或干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填写综合素质测评表,并将此表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定奖学金、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是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重要依据,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者,取消当期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自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