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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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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为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指导和管理,依据《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获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校内教学辅助工作;

(二)校内管理辅助工作;

(三)校内后勤服务工作;

(四)其它不定期的社会服务活动和有偿劳动。

第二章岗位的申报

第三条校内需要勤工助学的用工单位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说明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数、工作时间和内容、具体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对从事勤工俭学学生的安排、监督、管理教育措施、具体负责人等,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交学生资助中心核定并办理资助审批手续。经学院批准后由学生资助中心通知用工单位落实。以下几种情况不予以安排:

(一)高空作业、污染、辐射等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

(二)不能接受资助中心监督指导的单位;

(三)管理不力,没有专人管理勤工助学的单位;

(四)学生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单位。

第四条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遵守校纪校规,具备良好的品德、学业努力、学有余力;

(三)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有责任心,能正确处理有酬劳动与公益劳动的关系;

(四)服从学生资助中心和用工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贫困学生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并填写《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审批表》,由辅导员、院系、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学工处备案。采用选派或招聘(技术含量高的岗位)等方式择困、择优安排。凡未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学工处备案的岗位,将不予发放勤工助学劳务报酬。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院学生资助中心是勤工助学活动的宏观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受理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报批、岗位数量及报酬的核定,对从事勤工俭学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对各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办理工资发放手续以及开展教育活动等。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即用工单位根据需要申报岗位,经批准备案后,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与管理教育。同时用工单位应在学生资助中心的协调下合理安排劳动任务,不得造成人力浪费,每位学生每月用于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八条勤工助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不影响学院校容、宿舍管理。

第九条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按照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必须按要求签订协议或合同,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为保证劳动报酬合理适当,保障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以勤工助学方式获得的报酬须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凡经学生资助中心联系安排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给他人,严禁利用勤工助学机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报酬。

第十二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从事勤工俭学学生的管理教育,把对学生的资助与诚信、责任心教育、考评融为一体。对工作责任心差,工作质量不好的将酌情扣发或不发其劳务报酬,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和国家、学院各项资助资格。其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还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勤工助学细则,无故不履行勤工助学协议或合同的用工单位,取消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酬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四条经过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工处备案,学院批准的勤工岗位补贴经费由学院贫困基金专款支付。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的劳务报酬标准在参照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基础上,由学生资助中心和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参照标准为:

临时突击性工作按小时计酬10元/小时;

服务型管理岗位:如常规性教学辅助,网络维护等按月或天或小时计酬;每月最高限额600元/月;最低限额300元/月;

按月结算岗位:工资300至600元每月;

按天结算岗位:每月工作不低于15天,不高于20天;

按小时结算岗位:累计8小时算一天,每月不低于30小时,不高于40小时工作时间;

(一)用工单位的岗位是收费的(有专项经费或其它收入),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从专项经费和其它收入中支付。

(二)用工单位的岗位没有专项经费的,劳务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与用工单位协商并报请院长批复后执行。

(三)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劳务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劳务报酬须由用工单位在考核、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造册,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统一办理财务手续。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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