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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促进毕业生充分和高质量就业,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38号),设立“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为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按2000元/生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申请就业补助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4.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
第五条 就业补助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评定程序:
就业补助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一)个人申请。每年11月30日前,申请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一项即可):(1)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2)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定。各学院成立就业补助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根据评定条件,对就业补助金申报者进行评审,确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规、完整,并将审定后的名单在学院公告栏、网页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材料报备。对学院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学院于12月15日前汇总并报送相关材料到学生工作部(处)。报送相关材料如下:1.《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2.《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申请表申请统计表》(见附件3)一式一份;3.申请人本人填写的《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四)学校签批。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报校领导签批。
(五)补助金发放。申请名单经学校签批后,由学院统一汇总到财务处办理手续,补助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六)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就业补助金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经查实开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就业补助金的毕业生,责令退回就业补助金,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情节严重者,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