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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优秀学生奖励和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机构与职责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主任,学生处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研究决定奖助学金重要事项,指导各二级学院评比工作,审定全校国家奖助学金建议名单。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3人或5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按照本办法要求将名额分配到各班级,指导辅导员的推荐工作,汇总、审核并确定评比名单,听取学生对评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推荐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2名普通同学代表为成员。主要职责是: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审核申报学生的相关材料,召开班会征求意见并通过本班推荐名单,听取本班学生对推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评审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范围。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高职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具体申请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除外)。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向辅导员提交如实详细填写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真实可查的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证明和各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班级推荐申报。由班级奖助学金推荐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比,符合条件者,辅导员签署推荐理由后上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3.各二级学院审核上报。由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与学生所在地政府部门联系核实),审核后上报学生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报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复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5.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及人数。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学校每年评审名额按市教委下达数执行,实行限额内等额评审推荐。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高职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具体申请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三分之一,但均位于前5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要求。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向辅导员提交如实详细填写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真实可查的综合测评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2.班级评议推荐。由班级奖助学金推荐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贫困状况及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进行评议,讨论通过后并同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审核上报。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学生名单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学生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报学生名单及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复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5.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报送至市教委。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及人数。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2.学校每年评审名额按市教委下达数执行,实行限额内等额评审推荐。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范围。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范围为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成人教育系列的学生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向辅导员提交如实详细填写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评议推荐。由班级奖助学金推荐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贫困状况及在校表现等进行评议,讨论通过后上报二级学院。
3.各二级学院审核上报。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进行审核后上报学生处。
4.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报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进行汇总复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5.上报备案。学生处在规定时间内将审定通过后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表》报至市教委备案。
(四)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及人数。
1.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2.资助名额按市教委下达数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七条 坚决杜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受助资格外,还将报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理。
第八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二)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高校资助统发系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三)学生处建立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档案,对获奖学生实施跟踪考核管理。各二级学院要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财务部门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因受纪律处分或因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格的,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停发。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资金,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校生。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助学生的异动记录,及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出现部分资格条件丧失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者,除取消受助资格及下年度申报资格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