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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校代码:12719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津榆公路508号。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占地面积671亩,校舍建筑总面积31万平方米。坐落于美丽的渤海之滨,中国近代化学工业发源地、中国现代职业教育创新改革示范区——天津。学院化工职业教育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8年,2001年成立高职学院。建校60多年来,学院职业教育事业深受范旭东、侯德榜、李烛尘等近代实业家、科学家爱国精神的影响,传承着自强不息的奋斗基因和企业血脉,秉承化工先驱的优良文化传统,肩负着现代化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重任,为天津乃至全国化工行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技能人才,赢得了“化工企业人才‘黄埔军校’”的美誉。
学院2019年被教育部确立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天津市世界先进水平高职院校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院校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国家级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拥有国家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一个。曾被评为中国化学工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先进单位,天津市文明学校,是首批天津市高职示范校。
学院通过深度对接产业链,发挥产学研优势,构建了现代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体系。设有七个二级学院和三个教学部,在校生12000余人,有校企联合本科专业2个,高职专业46个,年平均就业率达到95%。其中,中央财政支持特色专业2个、国际化专业4个、国家级和市级教改示范专业各1个。此外,学院有5个骨干专业、4个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1个协同创新中心入选《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项目,通过国家级认证。
学院拥有一支业务精湛、奋发有为、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教授22人,正高级工程师3人,聘请美国、法国等国外高校知名专家为客座教授;有博士6人,硕士231人,高级以上职称211人;省部级教学名师6名,省部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
学院建有全国同类院校一流、天津市高职院校规模最大的石化和化工仪表实训基地。与行业企业共建校外实训基地156个。其中3个实训基地为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学院系首批全国石油与化工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示范性实训基地、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为行业企业和学校等培训年均达2万人次。
学院有着广泛的国际影响。2016年建设了中国境外首个“鲁班工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为泰国及其周边国家培养职业技能人才12000人次,师资培训600多人次,多人次在其国家技能大赛获奖,搭建起了天津职业教育与世界对话、交流的桥梁,成为输出中国职业教育软实力的领跑者。学院“鲁班工坊”截止目前共招收学历教育留学生300多人,短期交流、培训留学师生近1000人。“鲁班工坊”有4个国际专业通过泰国职业技术委员会(VEC)的认证,留学生获得泰国国家劳动技能大赛工业自动化专业赛项金牌奖。学院被天津市教委确定为首批外国留学生实习实践基地,荣获泰国政府颁发的“诗琳通公主”奖章,荣获全国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学校、亚太职业院校影响力50强学校称号。
学院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深化“三全育人”教育模式。注重培育优良校风,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通过举办各类技能大赛,为学生营造劳动光荣、技能至上的学习理念,达到德技同步培养的目的。自2007年起承办“渤化杯”全国石油与化工职业院校学生化学检验工技能大赛;2012年起接续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业分析检验赛项中职组6次、高职组7次,承办高职组水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赛项1次;承办世界技能大赛天津市选拔赛4次;承办天津市国资委职工竞赛8次。先后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团体一等奖12次、二等奖6次、三等奖9次。获得各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12次、二等奖16次、三等奖9次。获得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铜奖1次。获得“挑战杯—彩虹人生”全国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二等奖2次、三等奖4次。教师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得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2项。有25人次荣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7人次荣获优秀裁判员称号。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43项;局级科研创新课题立项173项;校企合作课题立项35项。获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65项,获授权技术专利70项。
学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重要使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职院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渤海人的历史贡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院设有招生录取纪检监察小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院设有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高职收费标准: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600元(8人间)、700元(6人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和学院下发的2023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1.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2.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如考生所属省招办有相关规定,按该省招办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专为贫困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s://www.tbvtc.edu.cn
e-mail: zsba@tjbhzy.com
电话:022-88251843 88254113
邮编:300402
纪检电话:022-86929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