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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设立,面向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含民办学院)。国家奖学金用来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来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奖学金是我校设立的用来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奖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落实。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发放,但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下达的指标相一致。国家助学金额度以当年实际下达的额度为准。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一等奖为1600元/人·学年、二等奖为1000元/人·学年,三等奖为600元/人·学年。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年综合测评中达到学校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当学年本班级或本专业综合测评中评排名列前3%;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按德、智、体三个方面的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前10%为获奖者。凡获奖者均应无不及格课程,无违纪行为,无旷课记录,且操行等级均在优、良之列、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均在优、良之列;

第十二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1、在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期间有违规违纪记录,处于处分期内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者;

4、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5、在上一学年所住宿舍被通报为学校不文明宿舍者。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奖学金以最高级别为优先,不可以兼得,即: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院奖学金也不可兼得。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十六条 学院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按德育成绩占20%,智育成绩占70%,体育成绩占10%,(毕业班无体育课,10%可分到德育和智育中去,德育占3%,智育占7%。)计算综合成绩总分,以班级为单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名列前10%者为奖励对象。其中一等奖占2%,操行等级为优,综合平均成绩85分以上,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二等奖占3%,操行等级优或良,综合平均成绩80分以上,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或良;三等奖占5%,操行等级良以上,综合平均成绩75分以上,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良以上。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本学院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奖学金名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在接受学生申请时,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和不低于10%的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由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对年级(或班级)评议小组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入围学生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应书面向本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议。学校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组织初审合格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二十条 学校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经过各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审核通过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确定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和学校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要求,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在参评时段内不得有违纪处分记录,即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和享受各类奖学金,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曾受处分者,解除处分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常年接受对学生资助相关问题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获奖在校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受助学生的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将召开全校大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进行表彰,颁发国家及我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每年于12月前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秋季、春季两次发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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