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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48号、苏财教[2007]12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1、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审核确定校内各部门申报的勤工助学岗位。
2、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3、协助用工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审批与设立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1、固定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学生上岗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必须是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能较好完成相关工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及岗位要求,向用人单位推荐学生。
第十条 学生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为每小时8元。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打入学生银行卡中,原则上不发放现金。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必须遵守学校用工部门管理规定,按要求执行操作规程,否则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