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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期申请和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适当向农科专业的学生倾斜。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只能获得其中金额较高的奖学金,可以荣获所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
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度获“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称号。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条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各班评选。各班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审查。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在全校开展评比,并将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十五条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章学校每年于本学年度结束前将国家奖学金以银行打卡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院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