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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和直招士官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市财政 市教委 市警备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的通知》(渝教财〔2015〕2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本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 本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或直接招收为士官不享受国家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及年限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二)直接招收为招士官: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国家资助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五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本人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为http://www.gfbzb.gov.cn)按去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高等学校学生直招士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递交学院财务处、学生处审核学生在校期间学费缴纳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
(三)获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申请表》递交对应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对补偿学费和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的《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递交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五)每年10月学院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重庆市教委。
(六)每年11-12月学院根据重庆市教委审批情况,将资助金汇入学生提供银行账号。
第六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管理办法》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七条 国家资助金拨付与发放
(一)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国家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二)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国家资助资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文件精神,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采取“当年先行垫发,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发放。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文件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国家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公示,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细则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