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考早知道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登录 | 注册

福建高考早知道

[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已有 1133 位关注本校
院校登录

奖助政策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特别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10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特别协调学院行政财务预算每年安排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五条学生处、院团委、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后勤处、图书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勤工助学岗位、人员选派、资金配套、场所安排等方面工作,为勤工助学工作给予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学院各处室、系部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须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并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工作如下:

(一)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勤工助学信息库“;

    (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三)负责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与校内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考核校内外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和发放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五)收集、鉴别和发布校内外岗位信息,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六)按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审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人员安排;

(七)其它关于校内外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校内各处室、系部以及其他各单位提供,岗位以校内行政管理服务、学生工作服务和后勤服务为主。

第十条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处室、系部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劳动强度不大且工作时间不长),需学生协助完成的,可安排学生志愿者执行,不作为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用工部门设置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安排勤工助学;

(二)完成工作任务无毒、无害,能确保学生安全且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

(一)各处室、系部及其他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获准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开发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固定岗位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学年期末进行(先安排在校生申报,同时为下学年度新生预留适量岗位);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申报。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必须事前申报。未按程序审批,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工部门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将岗位及用工情况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用工部门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院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四)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相关事宜。   

(五)禁止任何人未经学院批准,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录用

第十三条每学期期末,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各部门的用工申请将勤工助学招聘信息通过校园网、海报等渠道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岗位申请条件

原则上,仅限“勤工助学信息库”中有记录的学生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同时,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身体健康;

(二)积极热诚、敬业精神强;

(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纪律性和服务意识;

(四)无违纪处分记录,无不诚信记录;

(五)本学期内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下一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五条固定岗位申请程序

(一)学生填写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所在教学系党总支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二)提出申请的学生将《勤工助学申请表》附同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递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三)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部门的要求,推荐相应岗位拟用人选。

(四)被推荐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和已经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的《勤工助学申请表》到相应部门报名参加勤工助学面试。用工部门将面试情况和意见反馈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各部门在录用时应根据岗位要求、学生个人自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可适当考虑其他学生参加。

(五)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网络、校内宣传栏等渠道面向全体师生公示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录用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公示结束无异议,用工部门正式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并将名单汇总后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一经录用,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岗。

第十七条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或自动放弃岗位,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递补人选。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处负责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或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停止其后续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资记录。

第二十条用工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

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应当对其就安全知识、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进行入职教育、培训。如因用工部门管理不当引发工作失职或意外伤害事故,由用工部门承担责任。用工部门每月末将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的出勤情况报告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懈怠、不能认真及时完成用工部门布置的任务,用工部门有权辞退学生。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此类情况详实记录,且此后一年内,不再受理当事学生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因事、因病需提前向用工部门负责人请假;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离岗申请,做好工作交接,并告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擅离岗位者,用工部门可提请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不计发其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六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学院各处室、系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经营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相关用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的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为8元。按月计酬,每月300元。按工作量计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和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等共同商定劳资额度。校内经营性单位勤工助学劳酬标准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第二十五条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工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劳酬发放清单(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报批。参加学院各处室、系部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学院财务处领取劳酬。参加校内经营性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到相关用工单位领取劳酬。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对劳酬置疑,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清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法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

    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第三十条  用工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用工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部门的情况。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习;不得以参加校外勤工助学为由缺勤、晚归。

第三十三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要积极开发优秀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引导学生主要由此渠道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鼓励学生个人行为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个人行为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向辅导员报告勤工助学单位、时间、地点、工作性质等信息并对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作出书面安全承诺。辅导员应详实记录;凡不主动报告者辅导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及时告知其家长。

第三十四条 教学系每月25日-30日汇总本教学系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信息并提交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保卫处备案,以确保学生安全。

第三十五条辅导员应不定期对责任班级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走访、核查并加强安全教育,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所在教学系党总支和学生处。若遇劳资纠纷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应从关爱学生角度出发协助当事人正当维权。

第三十六条学生个人行为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且未在学院登记备案的行为,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