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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库区后续工作一期实施规划的批复》(渝府〔2012〕72号)文件精神,鼓励三峡移民接受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提高就业能力,促进移民安稳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历教育是指在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中(以下简称高校)专科层次的全日制职业学历教育。

第三条 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正式学籍重庆籍三峡移民中接受专科层次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由三峡后续工作建设资金出资设立。

第五条 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工作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资金筹集,组织区县移民部门对申请学生的三峡移民身份进行认定、审核,确认和汇总各区县年度助学金人数及资金需求;重庆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移民局、市教委下达助学金资金预算,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各高校负责对申请学生的在校情况进行认定和确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移民部门和高校要采取有效的宣传手段加大政策宣传。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3000元,分三年发放,每年1000元。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不得重复享受资助。从2011年起入学现仍在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资助。

第七条 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高校录取时具有重庆市正式户籍的三峡库区移民;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第八条 享受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的身份条件:签订了生产安置销号合同或生活安置销号合同的农村移民、城集镇迁建占地移民、市内外迁安置移民;签订了补偿安置销号合同,同时享受了搬迁运输费和搬迁损失补助费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移民;签订了安置销号合同,同时享受了搬迁运输费和搬迁损失补助费的淹没城集镇纯居民移民。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申请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县移民部门组织实施,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首次申请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可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由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审查盖章并由区县移民部门审核后,                                                                           于10月15日前寄(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首次申请和续申请的学生均必须于10月30日前将在校就读证明(见附件2)寄(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途退学、休学期间的学生不得继续享受资助。学生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寄(送)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资助资格,下学年仍符合资助条件者可继续申请。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受资助对象资格进行初审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于当年11月20日前会同区县移民部门将本区县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汇总名单(见附件3)和学生申请表交市移民局审核,市移民局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的各区县资助人数和资助总额度报送重庆市财政局,并送市教委备案。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重庆市财政局收到市移民局确定的分区县资助人数和资助总额度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移民局、市教委将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资金预算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资金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足额通过储蓄账户(银行卡)方式将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不得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家长(监护人)。

第十三条 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重庆市三峡移民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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