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和《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无弄虚作假行为。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因个人原因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又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亦不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恶意欠费者,不具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二)评选等级条件
一等助学金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1、经济特别困难。
2、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
3、父或母一方去世。
4、父或母残疾。
二等助学金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1、家庭经济较困难。
2、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指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
3、已办生源地信用贷款者。
三等助学金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1、一般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双方打工或务农。
3、家中人口较多、有直系亲属因病住院、兄弟姐妹多人同时上大学者优先。
二、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评选名额、评选标准
(一)评选对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支出,评选对象:一至三年级在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名额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各校。我院按照各系贫困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学院一等、二等、三等助学金获得者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10%、16%。
(三)评选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1-3等,具体分等及资助标准由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一)评审机构
1、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学工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学工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工处资助管理干事等为成员,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2、各系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各系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全体辅导员为成员。
3、各班级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为组长,所带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占所带人数的10%)为组员。
(二)评选原则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实行“四公开”(评选指标公开、评选标准公开、评选程序公开、评选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用支出,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实行同等贫困条件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根据国家政策向涉农专业倾斜。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1、指标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并予以公布。
2、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级初审、公示。各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节俭程度、学习情况、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初评,初评入选学生材料交各系评审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学生名单及评定等级在各系公示五日,若无异议,即将公示结果及申请表原件报送学工处。
4、学工处汇总评定。学工处将各系初审名单及评定等级汇总、核实,确认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5、评审委员会审核、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学工处上报名单及评定等级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在全院公式五日,公式无异议,上报校长办公会。
6、学院审批、上报。审核名单及评定等级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及评定等级,将评选结果和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公示期间,如有学生投诉、举报,学工处需要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一)学工处将学生本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学院审批后的发放表及时送达财务处,由财务处及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并将银行打印的发放明细表存档。
(二)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财务处每年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春秋两季发放。助学金若不能一次发放到位,财务处要查明原因,并将信息及时送达学工处,直至全部发放到位为止。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助学金每年度评审一次。若评上以后学习成绩不好、表现不好的学生将终止对其助学金的发放。
(四)学院财务处设立学生助学金科目,单独核算。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