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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激励我院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
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全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均90分及以上。
5、积极参入学院管理,踊跃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6、诚实守信,按期足额缴纳学费并注册。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获得省、市、院级各项奖励或荣誉者优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初修)。
2、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者,受处分者。
3、延长修业年限。
4、未缴清本年度学费者。
5、不积极参加年级及校园集体活动者。
6、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评选名额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人数根据上级部门每年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一)评审机构
1、学院学生工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各系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二)评选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1、指标分配。按年度申请和评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额,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
2、学生申请。各系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组织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的系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系部初审。各系部负责组织收集学生相关材料并进行评审工作,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学生工处资助管理中心。
4、学工处评审。学工处将各系初审反馈名单及材料汇总评定,同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25日前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汇总各校上报推荐学生名单及材料并审批。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一)每年12月15日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申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