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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目的是激励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和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保证评审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范围
1、我院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2、我院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限于全日制在校高职高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三年
制中专和五年制大专及成人教育系列的学生不在申报评审范围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以每年国家下拔的金额为准。
2、我院每年评审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为准,实行限额内等额评审推荐。
3、学院(学工处)建立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档案,并在网上公布。对获奖学生实施跟踪考核管理,学生毕业时,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报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秀;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每学期操行分优秀或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体条件为:
1、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含)以上,各单科成绩75分(含)以上,
考查、实验(习)成绩良好(含)以上;
2、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单科竞赛或创造发明(设计)奖励者优先。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能顺利完成学业;
(五)我院建档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月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学生。以下几种情况优先
1、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困难学生;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变故、家庭丧失经济供给能力的学生;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六)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社团工作及社会公益活动等,且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七)日常生活一贯俭朴,无铺张浪费及沉溺网吧等现象;
(八)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当年不再参加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系学管办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分配名额将初审合格学生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学工处。
4、学工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励志奖学金由学工处统一造册办理工行卡发放。
2、用励志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的,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
3、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
4、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励志奖学金的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院奖学金专项帐户,留下学年使用。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