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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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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一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标准及名额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评审和发放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上级部门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各系人数,按比例分配,学生向各系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各系评奖评优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报教育厅,由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

(四)学校按规定时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校党委办、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

(二)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附则

(一)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列入学校每年一度的奖学金评选范围。

(二)学生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七)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八)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各系具体名额;

(三)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校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校校推荐候选人;

(四)学校根据各系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按规定时间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学校按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及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励志奖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章  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及名额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困难学生的。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每年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各系;

(三)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受理班级提交的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湖南邮电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推荐和建议,组织评审,每年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学校按规定时间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后,应及时按要求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九条  学校、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追回助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 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或发现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国家助学金者;

(二) 酗酒、抽烟者;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十一条   受学分警示的学生在未解除学分警示期间,休、停学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均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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