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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含五年制五年级)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监察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参评当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均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思想品德考核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已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1.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2. 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3. 考试舞弊者、上一年度被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以上者。
4. 恶意欠缴学费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下达各的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条 班级推荐、评议。由班级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指导班委会和组织全体同学评议产生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在全班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评定办公室认真复查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将复查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最终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八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