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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统一负责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审核校内各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不能替代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校内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填报《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设岗。固定岗位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次年岗位设置,临时岗位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用工需求。

第十二条 上岗管理。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将用工信息(包括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及要求等)公开发布。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所在系推荐、用人单位公开选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有余力;

(五)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酬金不低于12元人民币。具体的酬金标准由学校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用人单位参照《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考核指标体系》按月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满分100分,主要从日常考勤(20分)、工作态度(20分)、工作完成情况(30分)、工作质量(30分)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85分及以上为优,75-84分为良,60-74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八条 月度考核结果和学生当月酬金挂钩。考核等级为“优”和“良”的同学,其酬金全额发放;考核为“中”的同学,其酬金按80%发放;考核为“差”的同学,其酬金按70%发放。累计2次考核为“差”者,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工作资格。

用人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核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安排酬金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其劳动报酬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豫医专〔201346号)同时废止。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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