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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荆州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信息公开、扶困优先、学有余力、自愿申请、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工作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岗位设置

(一)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的清洁、校园绿化等公益劳动岗位;

(二)管理型:主要包括学生工作助理、辅导员助理、楼层管理员、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

(三)技能型: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校园记者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

(四)校外兼职:主要指校外家教、课程培训、市场调研、商品促销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满足如下条件: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不能替代教职工本职工作。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应满足如下条件: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交通安全、便利;不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招募。如校外用人单位未经审核,私自在校内进行招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出现一切问题均由校外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章  学生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刻苦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五)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岗位要求,填写勤工助学申请书。

(二)分院初审:分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岗位要求等情况,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加盖印章后,到用人单位面试。

(三)应聘学生面试合格,即由用人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学生将盖章后的申请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上岗。

第五章  活动管理及责任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修订、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二)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

(三)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勤工助学招募、选聘工作;

(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服务指导工作;

(五)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和用人情况;

(六)做好勤工助学酬金审核与酬金发放工作;

(七)维护学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八)拓展校外勤工助学市场,收集、发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九)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考核和奖惩情况的建档与管理。

各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常考勤等工作,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后果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的学生应参加学校和设岗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用人单位考核为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为辅的双重考核制度。

考核应如实反映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计算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者,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批评教育: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或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2.未事先征得设岗单位同意私自找人替代工作者;

3.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辞退处理:

1.无故离岗三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者;

2.违反部门安全管理规定者;

3.利用勤工助学活动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4.影响专业学习或不履行协议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按《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酬金标准

(一)本科生最高酬金为500元/月;

(二)寒假、暑假酬金参照月酬金标准执行;

(三)兼职辅导员酬金(本科生)按照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

第二十二条  校内岗位酬金按考勤及工作情况发放,由设岗单位每月月底上报考勤及工作情况,经学生资助管理管理中心核实后,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用人单位提出协议外的工作要求;

(三)拒绝参加影响健康和学习的活动;

(四)获得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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