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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学院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武汉学院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是指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友好人士、校友为我校学生设立的奖学金,用于激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勇于创新、不断进取;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了落实捐赠方的爱心善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一般以设奖单位名称或设奖个人姓名命名。
第三条 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由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立项、申请、评选及发放。
第四条 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 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实行分类精准奖助,分为奖学类、助学类、定向类等三大类。
奖学类:是指奖励学生在学习、社会实践、科研、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主要奖项有:“陈一丹奖教奖学金”学生奖、“松海奖”年度优秀学生奖、“华置奖”专项奖学金等;
助学类:是指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捐赠项目;
定向类:是指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愿,指定捐赠对象的项目,主要奖项有:致同奖学金(会计学院的学生)、“惠农学子”助学金捐助活动(原籍在红安革命老区,艺术专业、家庭生活困难的优秀学生)、优衣库奖学金(计算机科学类专业、物流专业的学生)等。
第六条 参评学生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
(六)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第七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参评学生还应符合设奖单位或个人的其他评选要求。
第八条 评审基本程序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团委书记、全体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的评选工作。广泛宣传各类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让每位学生知晓,激励学生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发挥奖助学金的育人作用;
(二)坚持评选条件,把握评选标准。各学院(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好本学院(部)的评审、推荐工作;
(三)评审基本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初审、民主评议-学院(部)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推荐上报;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部)推荐上报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奖项设置的要求,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终审名单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在此期间如有未通过公示者,原则上不再补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基金会审核发放。
第九条 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原则上按各项目的评选规则进行评比,并发放给学生本人,具体的发放形式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的意见,由学生工作处报送至学校财务资产处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各类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评审必须全面掌握条件,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二)社会捐赠类奖助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兼得(定向类除外);
(三)获奖者如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将撤销荣誉,收回证书及奖金;
(四)获奖获捐学生每年须对捐赠人至少有一次书面反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