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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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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依法招生”的原则,为规范我校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14〕133号)批准成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是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国家代码13664,湖北省招生代码C210,外省(市、区)招生代码依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特8号。

第二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学校设有机械与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人工智能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人文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开设有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土木工程、产品设计(珠宝首饰设计方向)等52个本科专业和建筑工程技术等11个专科专业,形成了以工为主,工学、艺术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融合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三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2023年招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纪检监督电话:027-81820299。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20%。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05%。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男女比例和专业级差分;认可国家和各省市区制定的优录政策。

第十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1.专业成绩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专业课成绩合格,按校考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2.专业成绩使用统(联)考成绩的省份,认可生源省份投档规则,在投档生源范围内按照专业统(联)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果投档成绩是综合分,则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3.考生专业成绩(或投档综合分)相同时,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以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报到,在2023年9月25日以前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等,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文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部实行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章程具有解释权,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解答和咨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详细情况及录取结果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查询和沟通: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uhues.com/,或致电学校招生办公室027-81820255、81820266、8182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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