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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商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预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基本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部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当期武汉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院按标准分别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必要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
2.在校消费情况:生活简朴,无高档消费品。
(二)重要参考条件:
3.孤儿、烈士子女;
4.父母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
5.当年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
(三)一般参考条件:
6.偏远山区或农村;
7.单亲
8.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父母双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四)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家庭年收入无法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当期武汉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一项“重要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年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当期武汉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两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年收入无法全额负担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家庭可提供的月均生活费低于当期武汉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且至少符合一项“一般参考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四)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参照上述条件认定.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级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导师、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寄送《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情况调查表)。学院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学生如果提出申请认定,应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领取《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出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五)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并公示。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系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各系《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各系部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原则上新生第二学期进行重新认定,其余在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再认定),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撤消认定结果。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部、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部及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凡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部门相关精神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