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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阳光工程”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武昌理工学院“阳光工程”基金是在学校拨款、个人捐赠和社会资助的基础上设立的资助特别困难贫困生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学校要不断扩大“阳光工程”基金的来源,积极募集资金,促使“阳光工程”基金增值。
第三条 学校倡导知恩图报的良好风尚,倡导受到资助的学生毕业后积极为“阳光工程”基金捐款。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阳光工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校长任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为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监察处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一位处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阳光工程”基金的资助情况要建立档案,作为重要资料永久保存。
第七条 “阳光工程”基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阳光工程”基金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学生申请、集体讨论,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在籍学生可申请“阳光工程”基金:
1、本人重大疾病;
2、本人在校生活衣食无着落。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阳光工程”基金资助:
1、吸烟或酗酒的;
2、谈恋爱的;
3、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当年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
5、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6、其他不宜给予资助的。
第十一条 “阳光工程”基金的审批程序:
1、本人填写申请表;
2、学院审查;
3、“阳光工程”基金办公室复核;
4、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5、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批。
第十二条 “阳光工程”基金的审批由副主任召集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核,2/3以上人员通过后,报委员会主任签批,主任不在时可授权副主任签批。
第十三条 “阳光工程”基金实行签字负责制。
第十四条 “阳光工程”基金对生活的资助每次不超过300元,对发生重大疾病的学生可控制在1000—5000元的范围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