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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职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对象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
第二条 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指标确定。
第三章 资助金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金额每人每年2000—4000元。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如下:
1.热爱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如下情况:
①烈士子女;
②孤、残或单亲家庭子女;
③精准扶贫家庭以及家庭成员平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地居民生活标准;
④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⑤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伤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经费没有保障;
⑥家有重危病人或本人身患重病,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不具有申报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①不遵纪守法,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②学习不勤奋刻苦,每学期学习成绩多门不及格;
③生活不俭朴;
④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⑤在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申报家庭经济困难资格中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批评教育外,应退还所得资助,造成恶劣影响着,还应给予相关处分;
⑥因个人原因不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申报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审指标,确定本年度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院系通知学生申报。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九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在评审通知下发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院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审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后,学校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学生欠交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可以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将所获部分国家助学金用于补交所欠费用,各院系不得强制要求学生将所获国家助学金抵交所欠费用。
第八章 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国家助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院系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回助学金,所取消名额及退款情况上报省资助中心后,经由省资助中心批准纳入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