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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职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鄂学助〔2016〕13号)要求,结合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院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0〕3号、教财厅函〔2010〕1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对象
1.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的学生;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以上学生均应在普通全日制高校学籍库中有学籍。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审条件与奖励标准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①根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学院,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②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的规定,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③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5.国家奖学金获评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三、评审机构
1.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申报工作。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在收到市财政局国家奖学金专项拨款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凡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五、本办法由鄂州职业大学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