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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外语外事学院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院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为了帮扶特别困难和临时致贫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落实重庆市教委精准扶贫利民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困难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别困难学费减免两种情形,用于帮助学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 第二条 我院在读学生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家庭突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完成学业;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经济来源无保障,影响完成学业; (三)父母、学生本人遭受意外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数额较大,影响完成学业; (四)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完成学业。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1000元—4000元。 第五条 我院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一)烈士子女。父(母)亲因公牺牲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烈士的。 (二)孤儿。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由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三)父母患重病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微薄难以维持基本学习生活的。 (四)学生本人重度疾病的。 第六条 减免标准。每学年可以减免1000元—4000元。 第七条 申请方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或《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二级学院辅导员填写学生基本状况,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签署意见,提供医疗证明或家庭所在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程序。由学生处根据各二级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开展,二级学院组织申请、评议、核实后报学生处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帮扶,已资助的,除需全额追回以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二)学习态度不端正,累计旷课达12学时(含)以上者; (三)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挥霍浪费,生活奢侈者。 第十条 获得临时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院勤工助学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