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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确保国家一系列有关政策在我院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因素确定并下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将指标下达到各年级,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带的学生素质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申请类别,同时填写并递交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由学院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将签字盖章后的推荐汇总名单(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原则上应从上学年度学院一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申请者的专业课成绩与综合测评必须在专业排名前10%以前,且无不及格科目。或者是有一项在前10%以前,且均在30%以前,并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有资格申请。
第十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受奖励学生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学院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比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全程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受奖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全面、及时掌握受奖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
第十六条 加强对受奖励学生的诚信教育及感恩教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报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湖北省政府所设立的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