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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2019年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三条 国标代码:13429 江西省代码:8301
第四条: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学制:四年
第六条:办学地址:
南昌校区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339号
共青校区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五四大道199号
(从2017年起,入学新生在共青城校区就读)
第七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纪委书记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院预留不超过本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学院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各专业无任何加试要求。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他合适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
第十七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认可各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成绩。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下,按各省艺术类投档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高低排名录取。
第十八条 浙江省、上海市考生专业限选科目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等项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考生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赣发改收费[2016]417号文、赣发改收费[2017]1026号文)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14500元/生· 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500元/生·学年, 住宿费为1200元/生·学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2019级新生在共青城校区报到入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339号
邮编:330029 ;
咨询电话:0791-88305211 0791-88304782
传 真:0791-88304782;
学院网址:http://www.ndkj.com.cn/
E-MAIL:ndkjxyzjb@126.com
第二十六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