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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补充规定
第一条学院为鼓励学生奋发努力,勇于争先,设立学习进步奖。凡学生学习成绩测评名次比上学年专业排名提高30% 、20% 和10%者,分别给予150元、100元、50元奖励。
第二条为鼓励广大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锻炼学生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决定设立社会工作突出奖和社会工作优秀奖。
1.条件
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综合素质高,管理能力强,智育测评名次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英语成绩较好(同等条件,通过CET-4考试者优先),为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作出贡献。
2.评选
学院团委、学生会在每学年开始前五周内,向学工办推荐上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参选,学工办根据学生干部的工作业绩、综合素质和群众意见组织评选。设社会工作突出奖和社会工作优秀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 3%和5%。
3.奖励
社会工作突出奖每人奖励200 元,社会工作优秀奖每人奖励100 元。
第三条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锐意进取、敢于冒尖,决定设立学习杰出奖。考取硕士研究生者,每人奖励500 元。
第四条本补充规定由京江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