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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金申请和管理规定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下发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我省也于今年相继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4]14号)和《关于提高2014年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申请标准的通知》(鄂学助[2014]22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法。
一、资助对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金额
(一)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二)本专科生资助标准为每年8000元,学费高于8000元按标准补偿,学费低于8000,按实际学费补偿。(新资助标准自14年9月开始实行,对于之前入伍的标准仍按照旧标准6000元补偿)
三、申请与审批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退役证书复印件和学籍异动申请表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五)学生或家长将相应申请材料于每年9月底寄送至就我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六)我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每年于10月上报省教育厅。
四、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在资金到帐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金一次性发放给相应学生。
(二)院学生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金真正用于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同时应接受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注意事项
(一)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二)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三)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