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资助名额及金额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组认定其贫困等级为乙档以上者,且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四、评选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院学生处组织实施。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年在评审文件或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部负责具体的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部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部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报院学生处,经审核无误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
五、评选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9-10月份进行申请和评审。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在资金到帐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院学生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附则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院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各班级在评审过程中,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推荐结果在学部范围内公示,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各班级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五)院学生处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本学年的评优及各种资助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